长乐警方抓获一惯犯,曾多次入狱,从玉田偷到河下街
近日, 中国检察网公布一则法律文书。男子林某先后在长乐多地盗窃多起, 于2021年8月3日被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长乐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2日13时许,林某在长乐 “河下街”菜市场宝清干货食杂店,盗走陈某某店内抽屉现金人民币900元;
2、2021年5月7日11时许,林某在长乐 玉田爱你宝贝奶粉店,盗走郑某某店内抽屉现金人民币1200元;
3、2021年7月16日11时许,林某在长乐 玉田爱你宝贝奶粉店,盗走冯某某店内抽屉现金人民币750元;
4、2021年7月22日13时许,林某在长乐 “河下街”菜市场一家卖海鲜的摊位走道上,盗走林某某现金人民币700元。
5、2021年5月22日中午时分,林某在永泰县城关菜市场一家卖鱼店内和一家塑料品店内,分别盗走张某某、王某某现金人民币900元和700元。
据相关资料显示,林某生于1975年,小学文化程度。因盗窃分别于1994年、1996年、1999年、2002年、2004年、2006年、2008年、2010年被劳动教养二年、三年、三年、一年六个月、一年九个月、二年、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
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3月4日、2014年1月2日、2015年10月11日、2016年4月6日、2020年10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一年、八个月、三年六个月、十个月,2021年3月28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8月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长乐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长乐区检察院认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林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林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长乐区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判处被告人林志勇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长乐法院提起公诉。
来源:长乐那点事儿、 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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