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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李沧区委原书记、一级巡视员王希静贪污、受贿案一审公开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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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图片来源于网络)
鲁法案例【2022】237
■青岛市李沧区委原书记、一级巡视员王希静贪污、受贿案一审公开开庭
2022年6月21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青岛市李沧区委原书记、一级巡视员王希静贪污、受贿一案。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希静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王希静利用担任平度市委副书记、青岛市李沧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与他人通谋,采取骗取、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7240万元;2011年11月至2020年初,被告人王希静利用担任青岛市李沧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土地出让、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75万余元,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希静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希静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社会各界群众共计2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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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中院:苦苦讨薪路,一朝调解双方握手言和解纷争
2020年4月到12月,孙某、吴某、方某等3名同村村民跟着梁某的建筑施工队干运送水泥、沙石等杂活,约定每天劳务费200元。然而梁某并未按照约定足额发放工资。直到工程完工,孙某三人还有5万多元工资没有拿到手。
今年1月,孙某、吴某及方某家属要求立案起诉梁某。考虑到这是一起涉农民工追索工资案件,且涉案金额不大,莱山法院决定对该案件进行诉前调解。6月8日上午,原被告双方齐聚莱山法院调解室,经过一上午的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年内分三期偿还完拖欠原告的工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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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中院:257.2万网友在线参与,滨锋52,执行利刃再次出鞘!
6月18日,山东电视台闪电新闻联合沾化区法院再次发起集中执行行动,沾化区法院出动警车7辆,警力35人,集中执行范围覆盖辖区8个乡镇、街道,集中执行案件17件,拘传被执行人7人,现场履行完毕4件,达成执行和解案件3件。山东电视台6小时全程跟踪,视频号、抖音、快手、微博、新浪、百度等平台同步直播,观看人数达257.2万。
邹平市法院开展涉企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凌晨4时许,23名干警分乘6辆警车,兵分三路奔赴执行现场,执行结案27件,拘传12人,执行到位金额1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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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法院:买房四个月,土地使用权就要到期了,看法院如何圆满结案
李某夫妻近来选中了一套二手房,装修住进去之后才得知,这楼房竟然是25年的土地使用权。买房4个月、办证不足俩月,房子土地使用权就到期了。
李某找到卖房人公某,公某夫妻则认为,房子在通过中介出售时已将情况告知中介,而且因房子是学区房、价格又低,虽是老房在政策上跟70年产权不一样,但开发商也已对房屋土地使用权予以许诺。根据国家政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自动续期。尽管涉案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其实最后终能解决,也不影响房主居住拥有。
眼看沟通无果,李某夫妻将公某二人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公某夫妻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共计930000元;李某配合办理办理涉案房产的恢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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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茌平区法院:40度高温,2个小时,法官调解助农“抢收”晚麦
6月17日上午,茌平区法院振兴法庭接到辖区内杜郎口镇政府电话得知,崔某和孙某因土地争议导致小麦一直未收割。考虑到当前最紧迫的任务就是收割小麦,绝不能因土地争执,错失收割时机,造成损失。庭长遂果断作出决定,与当地政府共同妥善处理抢收小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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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递
鲁法案例【2022】238
■滨州中院:连卖两套房就是不还钱,真拿法律当儿戏?
山东某建筑公司因与刘某存在不当得利纠纷,将刘某诉至惠民县法院。2021年6月29日,被告人刘某收到法院判决:刘某应向建筑公司支付垫付款292670元并支付利息,案经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刘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建筑公司申请,惠民县法院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刘某三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2021年11月4日,刘某到庭后表明没有一分钱存款,坚称无履行能力,且在填写财产申报表时,刻意隐瞒了其因棚户区改造获得了两套回迁房的事实。执行法官根据线索不断调查,层层挖掘,在刘某所在社区、县拆迁办及街道办事处调查确认刘某有两套回迁房且已分别出售,随即对刘某名下的两套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次日,购房人耿某、董某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两名购房人分别通过房产中介购买刘某的两套回迁房,被执行人刘某及其前妻姜某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11月11日,先后收取两名购房人购房款69万余元,其中18万元尾款更是在刘某经传唤到庭后,于2021年11月11日交付刘某及其前妻。据悉,刘某及前妻于2019年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共同财产惠民县某小区楼房一套归女方所有,别无其他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亦故意隐瞒上述两套房产。
执行法官在落实上述情况后,于12月8日再次传唤刘某到庭,刘某仍然隐瞒出售两套回迁房并于11月11日收取耿某、董某18万元购房尾款的事实。因被执行人刘某故意隐瞒财产,虚假报告财产,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惠民县法院遂以刘某涉嫌拒执罪依法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依法对刘某采取强制措施。
惠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惠民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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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2】239
■巨野法院:员工失误致使他人受伤,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原告孙甲诉称,XX公司是一家玻璃生产企业,2020年10月7日20时许,原告配合被告孙乙向运输玻璃的车辆上装玻璃,原告在车上负责将车上的玻璃包带摘掉,被告公司装载机驾驶员孙乙操作失误,在装载机撤离过程中,将已装上车的玻璃从车上刮倒,原告当时在车上的玻璃旁,原告被倾倒的玻璃带倒跌至地面,造成原告左腿部严重骨折、头部、脸部等部位受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0万元。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标的额变更为233958.8元。
被告XX公司辩称,原告不是本公司员工,也并非本公司授意装车,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伤情是因本公司员工孙乙操作不当造成,原告的伤情与被告无关,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原告的申请事项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孙甲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被告XX公司对原告孙甲2016年骨折与本次伤残等级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事项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对被告的申请事项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11月12日鉴定中心做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孙甲2016年左股骨骨折与本次伤残等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016年外伤起次要作用,2020年10月7日外伤起主要作用。
法院认为,原告孙甲配合被告XX公司员工孙乙操作的装载机向运输车辆上装玻璃过程中,玻璃及原告从车上滑落,致原告受伤,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XX公司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伤系被告孙乙操作不当造成。庭审中,被告XX公司亦未提供原告的伤不是被告孙乙操作不当造成亦或是原告存在过错的证据;在装载玻璃的过程中,原告只是将放在运输车内玻璃上的包带摘掉,在摘包带过程中,致玻璃滑落的可能性较小或不可能致玻璃滑落。因此,可认定本案事故的发生,系被告孙乙操作不当所致。
由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孙甲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27834.46元。
原标题:《青岛市李沧区委原书记、一级巡视员王希静贪污、受贿案一审公开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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